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76號原告 金珮玟 被告 蕭亦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3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王伯文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