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志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零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4123號被告鍾志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06年4月15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乙包(驗餘淨重0.5018公克),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民國105年7月1日施行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扣得白色結晶乙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淨重為0.5020公克、驗餘淨重為0.5018公克,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情,有該中心出具104年7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
000號毒品鑑定書乙紙在卷可稽;嗣該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41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06年4月15日期滿,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