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384號聲請人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相對人 簡慶輝
簡慶煌 簡慶銘 簡慶星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089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五年度司裁全字第一0八九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陽信商業銀行中興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伍仟萬元(存單號碼:FA002431),板信商業銀行民生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伍仟萬元(存單號碼:F00029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伍仟萬元(存單號碼:CD0000000),面額總計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准以等值之金融機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此觀同法第106條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提供陽信商業銀行中興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伍仟萬元(存單號碼:FA002431),板信商業銀行民生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伍仟萬元(存單號碼:F00029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伍仟萬元(存單號碼:CD0000000),面額總計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定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以面額相同之金融機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有聲請人提出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089號裁定、105年度存字第1470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本院經審認聲請人聲請變換等值(即面額總計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之金融機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與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尚屬相當,是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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