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文瑞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文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5670號核准假釋,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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