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萬和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1萬元〔按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2,475.00㎡及公告現值3,600元/㎡計算;請求不當得利部分,不併計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