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消債調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前置調解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姚甯堤 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年度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資料可向財政部國稅局及所屬稽徵所聲請)。
三、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一份(可向銀行詢問聲請方式)。
三、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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