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小字第483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小字第483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葉豪聖 被告 邱大平
徐彩貞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苗小字第483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光吾書記官孔秀蓮通譯孫名慧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孔秀蓮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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