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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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64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 高絡瑋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於民國100年3月14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高監營裁字第裁80-DB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高絡瑋為原車牌號碼
0000000號機車所有人,於民國99年8月19日經舉發報廢機車仍行駛道路,並經原處分機關裁處新台幣8100元,並沒入車輛,惟異議人與駕駛人 陳丁寅 並不相識,且上開機車因遺失而於93年6月17日報廢,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按汽車報廢登記仍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又上開之車輛並沒入之;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9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所有之上開機車業經於93年6月17日辦理報廢惟未繳回牌照及行照,有查詢單1紙在卷可查,雖異議人稱上開機車係在台東縣台東市遺失其有向台東縣警察局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惟依異議人所提出之切結書,其上係記載其所有之RIH─538號機車牌照隨損壞之機車出售,有切結書1線在卷可稽,且經本院向台東縣警察局台東分局查詢,並無本件異議人遺失上開機車之報案紀錄,有該分局100年7月4日信警偵字第1000042175號函1份在卷可查,顯見異議人所辯不足採信,則異議人既未遺失上開機車,其於辦理報廢登記後,對於後續車體之處理自應加以注意不得使之行駛道路。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異議人新台幣8100元並沒入車輛,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香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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