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470號聲請人丁○○
丙○○乙○○甲○○前列四人共同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彭澄清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470號聲請人丁○○
丙○○乙○○甲○○前列四人共同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彭澄清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