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679號遷讓房屋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黃呈熹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調解委員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宋明開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7年9月20日以前遷讓房屋,並將水電費付
清及交還鑰匙給聲請人。。
二、聲請人同意給付相對人新台幣50,000元作為遷讓費用。
給付方式:於民國97年8月18日給付25,000元,97年9月
20日給付25,000元。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