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679號遷讓房屋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黃呈熹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調解委員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宋明開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7年9月20日以前遷讓房屋,並將水電費付
  清及交還鑰匙給聲請人。。
二、聲請人同意給付相對人新台幣50,000元作為遷讓費用。
  給付方式:於民國97年8月18日給付25,000元,97年9月
  20日給付25,000元。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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