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281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乙○○
被 告 戊○○
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81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25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
伍萬玖仟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林逸梅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