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38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25日下午4時2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約定書、放款帳卡及指
數型信貸指標利率變動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