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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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299號債權人海鵠電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 傅建文 即盛弘水電材料行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傅建文即盛弘水電材料行、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傅建文即盛弘水電材料行、甲○○均住於「高雄市○○區○○里○○○街○○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