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38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法定代理人丙○○
、8樓非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2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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