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17號原告 許雅伶 (住居所詳卷)被告䝉紹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6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石育恩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