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78號原告 魏廷原 被告 柯孟勲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許婉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