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71號原告 黃筱萍
黃筱琪 黃昱綺 被告 陳緯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林婉昀法官陳姿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