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5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830號債權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溫添福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7,464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職權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據,是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昶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