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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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2號

聲請人日勝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玲

相對人 黃煥昌

吳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日所為之109年度司裁全字第374號假扣押裁定,就聲請人部分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鈞院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374號裁定准許在案。嗣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亦經鈞院以113年度司聲字第843號裁定准許,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為此,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曾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經本院於113年11月30日以113年度司聲字第843號裁定命相對人於7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該裁定已送達相對人,並於113年12月24日確定在案。惟相對人於收受後迄未提起訴訟,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3月6日桃院雲文字第1140015846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於該期間內起訴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經查屬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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