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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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22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黃福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福興於93年09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3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2808元
黃福興
自民國97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82%
002
新臺幣85733元
黃福興
自民國95年0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2808元
黃福興
自民國97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85733元
黃福興
自民國95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