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017號、99年度執緝字第1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312號及99年度交易字第476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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