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20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通知發票人止付之文件,若以郵件通知,併檢附回執,雖以99年10月29日已遞狀補正存證信函及 葉惠祥 回執,但尚缺李佩雲回執,補正內容未合法,應予駁回,爰依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