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804號原告 金愛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木舜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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