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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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投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王立萍 原告 蕭彩雲 被告 陳勝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投交簡字第5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 蕭利雲 」之記載應更正為「蕭彩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載原告「蕭利雲」之姓名,顯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載內容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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