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軒宇 即 李明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