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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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原告雲林縣斗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豐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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