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有欽 訴訟代理人 李建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友聯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丙○○○、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銀元肆佰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玖佰伍拾柒元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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