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00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
陳雅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肆萬柒仟壹佰貳拾叁元,銀元柒仟捌佰貳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汎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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