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09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潘藝庭 債務人 唐藝珊 法定代理人 唐沛瀅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 潘嘉祥 之遺產限度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玖佰玖拾柒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