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0號債權人 林仁彬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依萍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債權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16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9年2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