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214號債權人東南大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瑞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游重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催繳管理費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補正吳瑞章現為東南大鎮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最新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7,590元及請求原因事實金額新臺幣17,59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因與狀附管理費計算明細金額新臺幣17,595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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