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19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陳和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仟貳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捌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玖仟壹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