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侵害商標權之仿冒「CHANEL雙C圖樣棉質上衣」壹件,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94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緩字第3425號執行案卷各1件可稽。又扣案之「CHANEL雙C圖樣棉質上衣」1件,係仿冒「CHANEL」商標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亦有卷附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各1件在件可參(見警卷第8、10頁),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此部分所為專科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另扣案之信封1個,係被告所有供郵寄販賣仿冒品之用,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月2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在卷可參(見102年度聲沒字第561號卷第3頁),堪認上開扣案之信封1個,並非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而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甚明。又聲請人係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為本件聲請專科沒收之依據,並未敘明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沒收,則上開扣案之信封1個,既非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自不能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逕予宣告沒收,是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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