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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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271號債權人 黃靖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建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迄今已到期未付之金額為何?(依台端提出之離婚協議書,未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另支付命令於未來給付不適用之)
二、請求自105年11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台端提出之離婚協議出,未有每月清償日期,且尚未發生之債權,亦無利息可請求。)
三、債務人陳建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