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54歲民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九一號、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六九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松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