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度司繼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司繼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補字第196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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