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63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李國彰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湯森天 」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核與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債權人聲請更正為「 湯森夫 」,自非有理由,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