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自字第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羅文斌 被告 古春助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113年度聲自字第8號所為聲請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依法不得抗告者,縱令駁回抗告之裁定正本,誤載為得抗告或得再抗告,亦不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本院認為違反法律上之程序,業已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則該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不得抗告,茲抗告人不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顯係就法律上不應准許之事項提起抗告,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蔣彥威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