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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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 姚月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四十四法庭行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固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聲請人係於催告期滿前即先行聲請宣告為本件之除權判決,於法尚有不合,是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