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14號原告元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志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河圖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5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