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大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超竑 法定代理人吳超竑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 律師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94年度訴字第187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曾正龍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婷婷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