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2月21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簡字第80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65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宣告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之刑,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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