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5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田 相對人即債權人 林麗純 相對人即債權人 劉信宏 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32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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