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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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78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219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甲○○曾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予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1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5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訴字第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0月,及以95年度訴字第1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96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96年度訴字第2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45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5月、2月、5月、4月、3月,並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0月確定,接續執行,於97年1月1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而於97年5月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已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4月8日晚間8時20分許,在屏東縣枋寮鄉枋寮港海邊空地,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9年4月9日下午7時10分許,在屏東縣○○鎮○○路○○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並經其同意後採尿送驗,檢出海洛因代謝後之嗎啡陽性反應,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為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復無事證顯示有何違法取得或類此瑕疵之情,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其尿液經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等情,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上述鑑驗結果,係檢驗機關本於專業知識及以精密儀器或科學檢驗方法所得之結論,自可憑信。此外,尚有偵查報告及卷附採證照片等附卷可參,是認被告就上開施用毒品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採信為證據。從而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洵足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及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有上揭犯罪事實欄所述經有期徒刑宣告及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予以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竟仍故態復萌,復行施用毒品不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尚非鉅大,且被告於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之犯罪後態度,另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士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蔡進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