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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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彰化 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華
張彩綢
蘇仁華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律師
李冠穎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0514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陳文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肆萬元。
二、張彩綢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肆萬元。
三、蘇仁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陳文華、張彩綢均係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已於民國109年10月1日改制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下稱彰化農田水利會)埤頭工作站之小組長,蘇仁華則係張彩綢之夫。
(二)陳文華、張彩綢均明知其等或其等所提供之附表所示之人頭工人,實際上並未於附表一、二中其等掛名擔任施工小組長之小額浚渫工作從事普通工、挖土機、運搬車或重機械搬運等工作,蘇仁華亦明知其並未實際於102年2月27日之江西店排水浚渫工作(即起訴書附表四102年編號3)中出工,竟仍各與埤頭工作站職員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提供自己之年籍資料(含印章,此部分均無偽造私文書問題)或附表一、二所示人頭工人之年籍資料(含印章)予埤頭工作站職員,埤頭工作站職員明知附表所示之人頭工人及會務委員 張木仁 所提供之人頭工人均未實際出工工作提供勞務,竟仍以上開陳文華、張彩綢、蘇仁華及張木仁所提供自己或人頭工人之年籍資料製作「出工日期」、「出工日數」、「工作項目」、「工資合計」等內容均不實之「雇工工資請領清冊」,並接續蓋用上揭人頭工人印章之印文於上揭清冊上,以示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頭工人確於附表一、二其等列名出工之小額浚渫工作之出工日期施工,以此方式偽造上揭人頭工人之私文書後,陳送彰化農田水利會管理組審核,併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室辦理核銷工作費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上開人頭工人及彰化農田水利會對於附表
一、二所示小額浚渫工作工資核發之正確性,並致不知施作詳情之該會管理組人員及主計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撥各工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該會主計室核銷工程款之正確性,彰化農田水利會並因而核撥抬頭為小組長之工程款支票,其後由陳文華、張彩綢等人兌領金錢後,將工程款交付張木仁,以此方式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
二、證據
(一)被告陳文華、張彩綢及蘇仁華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 王月里 、 黃鈺玲 、 蘇寶朱 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10萬元以下浚渫工程之開工報告書、完工報告書、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承諾書、承諾書、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圳路維護工作施工補充說明、彰化農田水利會工作預算書、圳路維護工作決算表、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工工資清冊及收據、粘貼憑證用紙。
(四)扣案102年、103年埤頭工作站小額浚渫工作卷宗。
(五)彰化農田水利會105年8月15日彰水輔字第1050010742號函檢附之渠道名稱。
(六)交通部中央氣象局104年8月10日中象參字第1040009435號函檢附之自100年1月起至104年6月止,彰化縣埤頭鄉之降雨量及該期間的颱風對埤頭鄉降雨量等資料。
三、本案經檢察官及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後)、第4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本案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有法定事由外,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佑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後)(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陳文華部分):
編號工作名稱行為時間提供之人頭出納付訖時間取得金額(新臺幣)備註1上六戶排水浚渫工作102年2月27日王月里、黃鈺玲、陳文華102年3月15日62,860元102年編號12七戶排水浚渫工作102年4月15日王月里、黃鈺玲、陳文華102年4月26日72,520元102年編號43大胡厝排水分線浚渫工作102年5月27日王月里、黃鈺玲、陳文華102年6月11日75,700元102年編號144五號排水浚渫工作102年7月3日王月里、黃鈺玲、陳文華102年7月17日71,400元102年編號195元埔農場排水浚渫工作102年7月31日王月里、黃鈺玲、陳文華102年9月6日72,400元102年編號236崙南排水浚渫工作102年8月30日王月里、黃鈺玲、陳文華102年9月13日74,000元102年編號297振興排水分線浚渫工作102年9月11日王月里、黃鈺玲、陳文華102年9月30日75,400元102年編號338江西店側排水浚渫工作102年12月3日王月里、黃鈺玲、陳文華102年12月31日75,600元102年編號409莿仔埤元埔補給線浚渫工作等102年12月30日王月里、黃鈺玲、陳文華、 林萬居 102年12月31日69,600元102年編號4610莿仔埤第十一支線浚渫工作102年12月30日王月里、黃鈺玲、陳文華、林萬居102年12月31日76,800元102年編號4911路口厝中排浚渫工作102年12月24日王月里、黃鈺玲、陳文華102年12月31日66,200元102年編號5912三塊厝排水分線浚渫工作102年12月24日陳文華102年12月31日68,600元102年編號6313第三放水路浚渫工作103年12月22日王月里、黃鈺玲、陳文華、林萬居102年12月30日74,000元103年編號4414西庄第一中排排水浚渫工作103年12月23日王月里、黃鈺玲、陳文華102年12月30日54,800元103年編號5015埔東排水浚渫工作103年12月23日王月里、黃鈺玲、陳文華、林萬居103年12月31日68,400元103年編號52附表二(張彩綢、蘇仁華部分):
編號工作名稱行為時間提供之人頭出納付訖時間取得金額(新臺幣)備註1江西店排水浚渫工作102年2月27日張彩綢、蘇仁華、蘇寶朱102年3月15日75,520元102年編號32北永豐排水浚渫工作102年4月2日張彩綢、蘇仁華、蘇寶朱102年4月26日72,190元102年編號63四戶排水浚渫工作102年4月15日張彩綢、蘇仁華、蘇寶朱102年5月6日51,910元102年編號84西庄第一中排排水浚渫工作102年8月30日張彩綢、蘇仁華102年9月13日54,800元102年編號285西永豐排水浚渫工作102年9月11日張彩綢、蘇仁華102年9月30日74,600元102年編號316大排沙排水浚渫工作102年12月5日張彩綢、蘇仁華102年12月31日74,000元102年編號397公館排水分線浚渫工作102年12月22日張彩綢、蘇仁華102年12月31日70,000元102年編號568第四放水路浚渫工作102年12月24日張彩綢、蘇仁華102年12月31日71,600元102年編號579湄州側排排水浚渫工作102年12月23日張彩綢102年12月31日62,600元102年編號6010小埔心排水浚渫工作102年12月23日張彩綢、蘇仁華102年12月31日49,000元102年編號6511平原排水浚渫工作103年4月1日張彩綢、蘇仁華103年4月15日71,600元103年編號412萬興排水支線浚渫工作103年4月25日張彩綢、蘇仁華103年5月16日77,000元103年編號913崙南排水浚渫工作103年5月13日張彩綢、蘇仁華103年6月6日74,000元103年編號1414四戶排水浚渫工作103年7月25日張彩綢、蘇仁華103年8月12日58,000元103年編號2115江西店排水浚渫工作103年8月14日張彩綢、蘇仁華103年8月29日77,000元103年編號2716莿仔埤圳第八輪區中排浚渫工作103年11月4日張彩綢、蘇仁華103年11月21日55,000元103年編號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