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哲裕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0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哲裕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惟被告業於109年6月11日死亡,此有 洪宗鄰 醫療社團法人洪宗鄰醫院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陳怡潔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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