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冠良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9年7月7日收受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84號刑事判決正本,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竟遲至111年3月11日始行刑事上訴,此有上訴人提出之刑事上訴狀1份(其上本院收文章日期)為證;其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