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53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373號

債權人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岱容

代理人 呂理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聖文陳慧玲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因執行標的不明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壽險投保等財產資料,惟債務人黃聖文之住所係在桃園市○○區○村路○段00號5樓之3、債務人陳慧玲之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14樓之15,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件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可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