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043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被告 陳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酒駕致人於死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74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74號刑事案件卷宗及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