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281號
原告AB000-H112200(甲女)
被告 江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侵上易字第4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被告涉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1721號案偵查起訴後,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易字第3852號案件判決在案,因被告不服該判決,已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侵上易字第4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