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281號

原告AB000-H112200(甲女)

被告 江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侵上易字第4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被告涉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1721號案偵查起訴後,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易字第3852號案件判決在案,因被告不服該判決,已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侵上易字第4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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